障礙年金分兩種;


第一種是國民年金納保後才變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障礙年金


第二種是參加本保險前即已經符合重度以上且經評估無法工作的身心障礙朋友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一種)


申請資格


1.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病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2.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3.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冄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年金申請及核付


 應備書件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由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衛生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出具)


◎年金給付金額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 x 保險年資 x 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有欠繳保險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保險年資


 §計算至領有重度以上身心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被保險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併入計算


  例1.小張參加國保1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17,280元 x 10年 x1.3%=2,246元(不足4,000元)每月核發基本保障4,000元


  例2.小李參加國保2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17,280元 x 20年 x1.3%=4,493元


  例3.小周參加國保3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17,280元 x 30年 x1.3%=6,739元


◎年金核付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繼續加保之年資均併入老年年金計算)


 §勞保局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障礙程度已減輕至不符請領資格,或已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時,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第二種)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排除規定情事指: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廢給付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年金申請及核付


應備書件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由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衛生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出具)


年金給付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局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障礙程度已減輕至不符請領資格,或已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時,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領有重度殘障手冊者,就不用再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只要填好「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再加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郵奇至:10056台北市濟南路2段42號,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收即可


若有不清楚,亦可打電話至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6022;或台北縣辦事處02-82537515


亦可至勞保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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