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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申請人向公所提出申請,公所依申請人所附戶籍資料向稅捐單位申請稅籍資料,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復審。
申請對象: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依前項第二 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為限,補助百分之70,另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應備證件:身份證、戶籍謄本、其他證書
其他證書:1.查定表
2.全戶戶藉謄本
3.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分)局出具之財產及年度所得稅賦證明書附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
4.申請醫療費 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證明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社工人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正本,及看護工身份證影印本、執照。
6.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影本
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吳淑美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3 傳真: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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