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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6-15 01:23
  • 中國時報
  • 【周平】


     日昨,新北市一位全盲社工師藍介洲在導盲犬的導引下搭上公車欲前往其目的地。藍社工師是否能夠在無障礙的環境中,享有聯合國「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法則」所揭櫫「機會平等,全面參與」之基本人權?


     其實,我國已於二○○七年七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去年初通過修正草案。該法第一章第一條中明訂:「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訂本法」。依該法之精神,藍社工師應可與一般公民同樣享有其基本公民權。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國人若缺乏對身障者人格和權益尊重之素養,則歧視的行為仍將層出不窮並造成傷害。例如,與藍社工師同搭公車的一位婦人,便以「狗狗太臭」為由試圖阻撓公車的正常行駛。這位婦人的行徑不但嚴重侵犯了藍社工師的基本人權,並且也無知地違反了該法第六十條之規範。即「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案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這位婦人的歧視行為並非單一個案,藍社工師和無數身心障礙朋友在日常生活中,仍然經常遇到或隱或顯的歧視性行為和制度的系統性排斥,而求訴無門、獨自承受。所幸,並非所有國人皆缺乏公民素養,同車內一名具有正義感的高中生即勇敢地挺身而出,發動車上另七名乘客舉手表決「導盲犬有臭味嗎?」這喚起了眾人的道德勇氣,並集體表示沒有聞到異味,且成功要求阻撓公車行駛的婦人改搭下一班車。在這世態炎涼、人人自顧不暇的社會中,這名好樣的高中生之義行值得喝采和敬佩。


     學者Zarb強調,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無異,需要扮演各種社會角色,如消費者、勞動者、學生、父母親、納稅人、選民、社區居民等等。因此,我們不但不應阻撓,也不該以不夠積極的救濟或照顧心態來施捨,並忽視身心障礙者作為積極主體的權益。我們應該努力提供「支持性服務」,以去除其參與及扮演多元社會角色的障礙,並能在家庭、工作、與社會中享有一般人所視為當然的基本公民權利和義務。


     例如「個人助理」制度的建立,即可使身障者不再只是受照顧的客體,被動地依附或侷限於家人、照養機構、外勞或本國居家服務的照護,而得以在適度的支持性服務下,成為獨立生活的主體。使身障者對自己的生活具有更大的自主管理權、對日常社區活動有更多進行選擇和親身參與的機會。


     筆者衷心期盼,國人能效法這名高中生的正義感,並且認知到,唯有做到尊重障礙者的基本公民權,使障礙者享有充分且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方能使台灣社會成為高尚的社會。當然,除了人們的意識覺醒之外,如何在法規、制度和文化象徵各層面,積極排除不合理的障礙,則是社會各界都應努力思考的。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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