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去台中玩,發生了一件不解的事情,藉此提醒一下有申請外縣市身心障專用停車識別證的朋友或其家屬注意一下


我停車在台中公園公共停車場於出場時,出示多張證明文件欲消單


 提示:台中市公共停車場也有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專用停車位和規定時間內免收停車費


該停車處卻說我的身心障專用停車識別證上沒有秀出車號,還是要我繳費!


最後替代役男還說要我回自己的縣市社會局請他們把車號補寫上去就可以了


瞬間呆掉!我自己用奇異筆寫就可以了!


後來我打電話給社會局和內政部社會司(不是交通部)反應


內政部社會司的回應比地方政府還要明確和對法令的熟悉,畢竟是中央級機關,呵呵


該主管告訴我可以在官方網站點選部長信箱申訴,即可受理,真的很感謝當時和他的一番對話和討論


 


以下是寫給內政部長的信件內容和其回應,不過我覺得現有做法上也沒什麼具體改善,台中市政府依然可以修改中央法”規定的識別證圖示”做為他們對於自己市民和外縣市身心障收停車費的標準,收費沒關係,只要看識別證上填寫發給的縣市就可區分了,不必另外再加上車號,因為絕大多數的外縣市發給的識別證圖示都是遵照中央規定圖示去做的!第一次到台中市停車者不知不覺都會被收停車費,所以要到台中市停車還是先把車號登錄上去吧~問題是:要別人先違法嗎?


也謝謝內政部會將此情況列入修法時討論,但要到101年7月公布新停車位管理辦理未免也太久了吧


 


廖部長您好


  本人為一身心障礙人士,於xx/xx/xx到台中市公園遊覽,駕車停於該公園的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於出場時出示多張身份證明文件消單,但是該停車處表示因為我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上並無車號所以還是要向我收取停車費。當下個人覺得無所適從!


  


  我的停車識別證是向台北縣政府合格申請的,該證完全按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設置管理辦法圖文發給。我在其它縣市公共停車場按規定停車均無收取停車費,只要出示識別證、身分證、殘障手冊及駕、行照即可出場,唯獨台中市公園地下停車場卻以“識別證上無車號為理由”要收費,我向其解釋該證也是台北縣府發給難道不承認嗎?我出示其它證明文件輔佐也無作用。


 


依母法源依據識別證上並沒有秀出車號的,別的縣市通行卻獨台中市不行並且以此做為收不收費的理由,是否有違法之虞?如果台中市政府一開頭就明示不管有沒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一律收費,這倒也還好,反正收不收費是由地方決定遵照就是了,但不要停了專用停車位出場時卻又收費,覺得破壞了台中市政府社會福利美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6條雖然只是規定相關停車位之設置,並無規定如何收費方法,該方法交由地方政府視稅收自行訂定,有不干涉地方自治的美意,卻可能造成一法多制,對身心障礙朋友停車時造成諸多不便。個人並不在意費用而是法令的不周全,以自身經驗向部長反應,盼能得到善意回應,造成您的不便請包含,謝謝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部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上是否有"車號"被台中市政府公共停車場當作收費依據?)的問題,本部已經受理,我們將儘快把處理結果回覆給您,您的信件編號為 : xxxxxxxxxxxxxxxx ,  您可以直接點選本連結位址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2q3.asp?IstrMid=20090311024&IstrNMCID1=dking6887&IstrNMCID2=yahoo.com.tw   或直接上部長信箱網站查詢信件處理狀況,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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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內政部社會司回覆內容: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部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先生您好:
您98年x月x日的電子信件所提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1.有關對身心障礙朋友停車問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僅規範公共停車場必須預留一定比例停車位專供身心障礙朋友停車使用,另查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其第9條所附圖示,確實無識別證明上需登錄車號之規定。




2.您所述台中市情況,經洽該府交通處瞭解,台中市對身心障礙市民及外縣市身心障礙民眾停車繳費優免措施確有不同,對市民該府發有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免費停車證,對外縣市民眾除須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加註車號外,每日並只優惠一次最多2小時。



3.停車繳費優免係地方政府自辦措施,台中市之作法,並無違背中央法規之問題,其缺失在未於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明顯標示對身心障礙朋友不同之優免措施。



4.您所提經驗,本部配合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評估制度實施,將於101年7月前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未來除依法以「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為主體外,您的經驗將錄案一併於研修時討論。
本案聯絡人:吳先生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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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公布的專用識別證圖示及來源如下


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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